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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单位随意调岗降薪违法,员工要求补偿终获支持。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08年12月26日
[案情描述]
先生于2000613进入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航运部门担任公路管理职务,最后一份合同至2008630止。2002年因工作出色任科长,月工资4552元,从2003年开始,每年发放16个半月工资。20074月公司免去杨先生的科长职务,但没有书面通知,直到2007924,明确杨先生为管理部专管员,同时,20077月起,公司将杨先生工资由4552元调整为2755元。20071210先生以公司克扣其工资为由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随后杨先生于20071221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本案委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处理,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调岗降薪违法,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杨先生要求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差额及据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庭审纪实]
庭审中,公司认为公司收到杨先生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于20071213书面回复杨先生,称已收到杨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表示由于公司组织架构的变化撤消了营运中心管理科,成立了管理部。对于报酬约定“根据所任岗位的工作量、责任大小以及实际效益,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由公司依照公开考核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具体确定”。2007年杨先生工资调整为2755元,是因为公司已经免去了杨先生的科长职务,根据按岗定薪的原则,确定其工资。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为此公司提供了薪资调整表、会议纪要、管理部主管的工资单、网络发布的关于成立管理部的决定予以证明。
先生一方认为,自己并不知道公司要撤消管理科转而成立管理部的事情,实际上只是发生了名称的变更,原岗位仍然存在,且公司的调整行为从未与杨先生进行沟通、协商,也未告知杨先生。公司提供的薪资调整表、会议纪要、管理部主管的工资单、网络发布的关于成立管理部的决定,杨先生从没有见过,以上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部分材料也缺乏关联性。另200819,公司通过银行卡补发了杨先生20077月至9月期间三个月工资差额5391元,客观上也说明了公司克扣工资的事实。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及薪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便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作岗位,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已就杨先生岗位、薪资调整与杨先生进行协商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在用人单位单方面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杨先生的请求于法有据,本会予以支持。
[李军律师评析]
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随时调整员工的岗位。但实践中,该约定往往被滥用,多是报复劳动者,而非生产经营需要,因此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引发劳动争议。约定本意上是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有合理范围,否则,将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挡箭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用人单位借调岗之名行逼员工主动辞职之事的新闻报道有很多,诸如最贵的“保洁员”,将怀孕女经理调整去做卫生间保洁工作,这明显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因此引起劳动者的极大不满。用人单位调岗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劳动者一方协商一致。为防止用工权的滥用,当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调岗时,要证明调整岗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不能证明,则用人单位调岗属于违法。
                                                案件承办人:上海李军律师
联系方式:021-63037090136117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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