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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主张双倍工资需及时,超过仲裁时效难支持
作者:李军 律师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主张双倍工资需及时,超过仲裁时效难支持
【案情简介】
周先生于2007年7月1日进入上海某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漫公司”)从事动漫设计工作,月工资6000元,2008年8月1日工资调整为8000元,2010年8月31日,动漫公司提出要与周先生补签劳动合同,周先生则要求动漫公司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动漫公司认为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从未拖欠或克扣周先生工资,社会保险也是缴纳的,因此,不影响支付周先生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就此产生争议。2010年9月15日周先生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动漫公司支付周先生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6000元。动漫公司于是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李军代理此案,庭审中,李军律师提出周先生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以周先生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周先生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周先生不服仲裁裁决结果,遂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主张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因周先生未及时行使权利而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军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动漫公司在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与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动漫公司应当支付周先生二倍工资。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周先生于2010年8月31日才第一次向动漫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并于同年9月15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周先生的维权主张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1年申诉时效。周先生怠于行使权利,以致其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的途径请求权利的保护,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周先生提出的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
【李军律师提醒】:
1、对劳动者而言,一旦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及时向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应的证据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起诉。最好能够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做到心中有数。
2、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当尽可能的建立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书,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降低经营风险,避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公司能够聘请专业律师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劳动人事专项法律顾问,这样对帮助公司规避风险、稳健发展会大有帮助。
【法律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件承办人:上海李军律师
联系方式:021-63037090,1361171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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